榕城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榕城区,1991年12月成立,是广东省揭阳市市辖区,位于广东省东南部,东和潮州市潮安区接壤,西与揭东区、普宁市相连,南邻普宁市、汕头市潮阳区,北临榕江,和揭东区隔江相望。榕城区是广东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旧城区辟建于南宋绍兴十年(公元1140年),尔后一直为揭阳县治驻地。榕城地处粤东潮汕平原中部,榕江流域中段,榕江南北二河由城区至双溪嘴汇流后,经妈屿流入南海。城区自西向东延伸,接壤渔湖塘埔、京岗等村界,自黄岐山顶向南俯视,城区被南北两河勾勒成葫芦状,江河如葫芦之系缥带,素有“浮水葫芦”“水上莲花”之称。 [1] 2013年榕城区户籍人口94万人。2013年,榕城区下辖10个街道(新兴街道、榕华街道、中山街道、西马街道、东兴街道、榕东街道、仙桥街道、梅云街道、东升街道、东阳街道);4个镇(渔湖镇、炮台镇、地都镇、登岗镇)。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榕城区总人口633570人,其中(5个街道、4个镇):新兴街道50545人、榕华街道54654人、中山街道23086人、西马街道39375人、榕东街道33304人、仙桥镇103543人、梅云镇59440人、渔湖镇29884人、磐东镇65806人、溪南虚拟街道24275人、凤美虚拟街道22172人、京岗虚拟街道25779人、东兴虚拟街道44505人、东升虚拟街道32017人、东阳虚拟街道25185人。